章 程
大医慢病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大医慢病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团结广大慢病医学工作者,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共同提高我 国慢病领域学术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慢病学科标准化建设, 为有效遏制我国慢病高发趋势,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提高国 民平均寿命做出积极贡献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田国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 万元,出资者:大医普仁 (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金额:300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学术造诣深,技术水平高,专业影响力大的 慢病防治与保健专家,建立中国慢病领域专家库,以专家库 为核心,开展慢病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学术研究;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慢病领域权威专家, 研究制定常见慢病诊断标准、治疗流程、防治路径,探讨科 学规范的慢病定义和针对不同人群的管控要点;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与慢病发生相关的食物、 水质、环境、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等前端性致病原因研究, 为指导民众科学合理生活方式进言献策并提供理论依据;
(四)组织和举办慢病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内技术合作 与多学科学术交流,组织相关理论培训;
(五)针对慢病相关的重大课题进行专项科研投入,推 动科研成果产出;
(六)围绕慢病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撰写教育类、 科普类书籍,指导当下国民健康保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五至二十一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 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 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 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 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 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施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由院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起,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 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9 月 2 日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