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
大医慢病研究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医慢病研究院科研课题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推动慢病防治相关领域课题研究,产出成果,促进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分类
大医慢病研究院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通常指在慢病预防和康复领域深入系统的研究,课题成果及转化价值将对创新慢病防治理论和技术起到重要作用。一般课题,通常指在慢病防治领域聚焦某类慢病的技术、方案、系统研究,能较快产出成果并推进产品化应用的课题。
第三条 课题管理流程: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课题指南;
(二)受理课题立项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立项评审;
(四)批准并公示立项课题,签订课题任务书(研发合同);
(五)专家对研发课题进行全程指导、评估和监督,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课题结题(验收);
(七)开展课题成果交付后的档案和知识产权管理;
(八)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年度课题指南制定
第四条 大医慢病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年度课题指南通常在每年4月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应当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指导下,结合大医慢病研究院宗旨,明确重点课题的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
第五条 研究院制定的年度课题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对拟列入年度课题指南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进行通讯或会议评审,以过半数通过为准。
第六条 研究院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制定年度课题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应当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限1人。参与者与课题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年度课题指南要求向研究院提报书面课题申请。负责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研究院应当自课题立项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立项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申请课题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立项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课题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研究院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含特邀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课题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课题申请应当从学术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课题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受理的课题申请,研究院应当根据立项申请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课题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每份课题立项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三条 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课题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程序的项目。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特邀外部专家参加评审。研究院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课题立项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课题,其课题负责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课题负责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课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通过立项的课题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大医慢病研究院应当面向社会公告予以立项的课题名称,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通过后的课题计划书作为课题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课题负责人除特殊情况且获得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科研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完成课题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从课题立项之日起每年(半年)为时间节点,向研究院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研究院应当审查提交的课题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研究院应当在重点课题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相近领域课题应当集中进行交流与评审。中期检查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课题评审的专家。研究院应当依据检查评估专家组的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者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研究院批准;研究院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实施的决定: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课题研究不能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 课题组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大医慢病研究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发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大医慢病研究院批准。
第六章 结 题
第二十二条 自课题结项期满之日起6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课题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课题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统一提交大医慢病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院应当责令课题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课题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课题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大医慢病研究院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医慢病研究院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应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课题完成情况通过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结题审查。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课题的完成情况,并向研究院提供评价意见:
(一)课题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应当公布准予结题课题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管理遵循大医慢病研究院成果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